1、被审计单位已完成报表截止日结账工作,可提供未审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记账凭证库、财务软件备份数 据库等财务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2、互联网相关行业、金融行业以及餐饮、零售、酒店等存在海量交易数据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业务系统 数据.
3、被审计单位能够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同意注册会计师在后期现场审 计工作中核对原件.
4、被审计单位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可满足保密和实时通讯的要求,同意配合注册会计师的远程审计要求,并承诺对所 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件扫描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远程审计工作方式所必要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远程审计工作操作指引文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关注质量是大前提.疫情影响审计工作,但是不能影响审计的工作思维.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所执行的远程审计,只能作为完善审计工作的补充与辅助,不能主次不分.在现有的条件下,依据现场审计执行程序,获取证据,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大前提.远程审计如果能锦上添花固然好,但不能当成雪中送炭的救命稻草.一旦远程审计也不能弥补审计工作的完整性,应当要考虑披露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2、充分考虑远程审计的风险.执行远程审计,实际上为审计工作中审计项目组与管理层之间加了一层保鲜膜,一切都是肉眼可见,可就是不知道质量到底如何.这样的真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的固有风险.电子信息数据一定是一把双刃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底稿作为审计意见的支撑.